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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刚刚,税局重磅通知!取消核定征收!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1/26     浏览次数:    

 

重磅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进行升级完善,同时也对财税体制改革支持提出数十项要求,包括持续推进增值税改革、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扩大非税收入划转、强化增值税发票风险全链条管理等。

 

重磅!税务总局通知,收通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对不符合建账要求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定期定额征税办法虽然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纳成本,但是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智能预填等一系列的电子化申报方式的推广,已大大简化的申报流程、降低了申报成本,使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优势逐步淡化。


而定期定额征收存在的定额核定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定额未能反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的损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等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


通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把核定征收方式限定在适度的范围内,尽量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申报方式,逐步实现取消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将能更好的减少税源损失、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

 

利用核定征收筹划风险巨大!操作不当引火烧身被查!

01

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虚开发票风险大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给A公司开具费用发票。B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但A公司利润大幅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B公司享受优惠政策但没有实质性运营,而且涉及虚开发票,风险非常大!

 

02

利用核定征收的“空壳公司”转让利润风险大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专门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公司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按照正常价格销售给客户。B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而A公司由于销售收入下降,企业所得税大幅下降。A、B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缺乏商业目的,属于有意偷逃税款,面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03

高管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筹划工资风险大

例如,甲是A公司的高管,年薪较高,适用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了降低税负,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咨询费,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若甲依然为A公司员工,则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可能涉及到虚开发票,若甲和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只有服务协议,那么甲实质上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保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04

注意核定征收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一些情况选择核定征收不会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例如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但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需要单独核算的税收优惠,则不能够享受,这也是企业选择核定征收时要考虑的因素。

 

 

 核定征收税局查什么?如何查?·

地区税务机关将对辖区内核定征收进行自查自纠,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二)是否对金融企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进行核定征收;

(三)是否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情况,是否存在超率核定;

(五)对年收入和利润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率的职责;

(六)对申报表收入和财报数据不一致企业的纠正情况;

(七)对核定征收企业发票管控及注销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关注事项。 

 

 

 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监督:

(一)严格落实对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对现存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立制,尽快转为查账征收企业;

(三)对于年收入和利润额变化明显超过20%以上的企业,要切实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鉴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评估力度;

(五)关注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管控和注销管理情况,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责。6个城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分两批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八)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什么情形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有哪几种?
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附:服务和管理创新支持十项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营商环境是一个地方的重要软实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提高综合竞争力。“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为指导思想,强化部门协同合作,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打破部门间阻隔,建立新的闭环式流程。推行“一网通办”,推广“一窗通办、一事联办”,确保高频服务事项实现“掌上办”。优化办税服务模式,取消或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让纳税人办税少跑路,实现“信息共享、一窗办理、一次提交、快速办理”,提高业务办结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

 

推动区域性税收合作,促进经济协同发展。创新区域税收利益分享模式,完善区域税收协作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合作及税收征管协同,突破现有税收行政管辖区划的局限性,优化系统,提升税收便利化水平,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促进区域产业对接协作和市场一体化格局的形成。
积极贯彻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的区域性税收政策。深入推进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洲一体化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


优化业务流程,服务提档升级。涉税业务流程优化的目的是在严格实行依法治税的基础上,对内提高管理效能,对外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通过对征管事项的政策流、信息流、资料流和时间流进行全面梳理整合,优化征管事项管理过程,将税务机关涉及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的项目、条件、资料、受理、程序、时限、表单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简并涉税资料,优化运行程序并实现标准化。

 

重点支持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业务:
1、创新运用信用动态监控和风险动态监控管理理念,在纳税人全面自主履行纳税义务基础上,实现从依靠事前审批审核,向建立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新型征管方式的重大转变;从纳税人视角出发,统一业务标准,简化办税流程,推进业务办理逐渐向便捷化、智能化转变。
2、将“信用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和“风险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全面嵌入税收业务的全事项、全环节中,根据办税主体动态信用和动态风险状况的不同,在办税流程中嵌入差异化处理规则,从而对办税主体和业务办理实行分类分级,对不同类型办税主体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
3.推进涉税业务无纸化。首先创新观念,树立“涉税业务资料多渠道获得、一处获取多处共享、尽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的意识,从政策及管理源头推进涉税业务“少纸化”;以可靠的电子资料替代纸质资料,推动税收资料流转从“纸质+电子”的双轨制向以凭证化的电子资料为主的单轨制转变,实现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内部流转管理的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发放给纳税人的纸质资料的三个最少化,以及税收资料入口、税收资料流转管理、税收资料出口三个环节的无纸化管理,建立以可靠的电子资料为主要依据的、全流程单轨制的涉税业务无纸化模式。


推进增值税发票电子化。随着数字化在多元化场景中的逐步渗透,发票的数字化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从纸质发票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仅是发票信息数字化的演变过程,也是企业财税信息数字化的逐步推进。发票电子化的应用与企业全面提升财税管理效率,加强与供应链的协同合作,乃至提升行业生态竞争力,都密不可分。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基础上,加快实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电子化,提升财税管理效率、加强供应链协同、实现税务大数据分析和税务风险动态监控。


强化增值税发票风险全链条管理。近年来,增值税发票风险不断增大,增值税发票虚开行为呈现团伙化、复杂化、行业集中化等特征,风险管控难度不断加大。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法治环境,需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在增值税发票全链条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建设和完善的基础上,引入增值税发票风险纳税人管理模式,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管控能力,实现早发现、早处理,从源头上堵截违法行为。


简并申报表实现智能填写。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实现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进一步提升办税体验的目标。对财行税种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简并优化,并与房管、水利、环保、工商等外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享数据,实现“一表申报”,促使财行税纳税申报更加规范、便捷、智能,有效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


出口退(免)税业务深度整合。将出口退(免)税业务纳入金税三期业务体系,完成税收业务征退优化整合,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出口退(免)税功能与金税三期一体化、征退业务一体化,使税务信息系统的体系规范标准进一步统一,各业务环节流程更加明晰,数据管理更加规范,征退衔接更加顺畅,提升整体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办理效率,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业务办理,提高业务管理水平,降低执法风险。


打通数据共享,简化出口退税申报。根据总局工作要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全国上线推广,实现增值税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已打通出口退税与发票系统衔接的各个关键环节,为发票信息在出口退税业务的应用打下坚实基础,基于现有已取得丰硕成果,出口退税业务将进一步升级完善,继续优化出口退税相关申报表,完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审核应用。


加强出口退税业务审核管理。在金税三期征管体系下,逐步完善日常出口退税业务审核管理,新增出口企业的供货企业信息、出口商品信息等台账,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日常出口退税台账信息采集,并应用于后续出口退税审核。同时在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契机下,在国家稳定外贸的背景下,继续扩大和完善海关传递数据在出口退税业务审核业务中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骗税防控体系,实现出口退税风险与税务风险防控一体化,统一规范出口退税风险应对流程,做到有风险、有应对、有结果、有反馈,实现出口退税风险闭环管理。


优化出口退税跨省业务。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跨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备案、实地核查、代办退税发票开具、退税等信息的传递工作,充分发挥总局端系统在出口退税跨省业务上的优势和作用。


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外部门协调难度较大、政府职能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交换尚未制度化、常态化。对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权利,以及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尚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支持。进一步推进金融、公安、行政、司法、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为更好地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确保税法严格实施、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提供有力支持,逐步构建起“政府主导、税务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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