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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权威发布】本市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5/28     浏览次数: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财税机构改革和票据管理变化情况,现对本市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本市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1.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 区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 组织章程;

4. 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二、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会审确认,经批准后,在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税务局网站上及时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三、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通知》第九条情形之一,或者接到公益性群众团体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告的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抽调相关人员对上述情况联合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审确认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税务局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

四、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

1. 票据的购买和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购买《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上,注明捐赠单位名称,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纳税人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索取票据,并据此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 票据的保管、销毁和收回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必须妥善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制定相关票据管理内控制度,委派专人保管票据,票据的存根联保存期限为五年。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一旦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必须将剩余未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交还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票据清缴手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和《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解读材料

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明确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税收政策及相关操作流程,为做好贯彻落实,2010年9月,本市财税部门在转发财政部通知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相关实施操作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并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2015年本市财税部门在对执行已满5年的56号通知进行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于当年5月印发了《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33号),明确56号通知继续有效。

截止2020年4月30日,56号通知将执行满第二个5年有效期,需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再次进行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处理,为此,本市财税部门在查证上位文件(财税〔2009〕124号)仍然有效的同时,结合近年来财税机构改革和捐赠票据管理变化情况,对56号通知中的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再评估,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发了《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涵盖群众团体提供材料、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等方面,与原本市实施意见内容相比,本次通知对有关单位、网站和票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规范表述:即将原文件中的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调整表述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 “上海财税网站” 调整表述为“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税务局网站”;将“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调整表述为“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其他内容无变化。

【热点问答】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开始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时间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下发的《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中明确,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9号公告”配套解读进一步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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