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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个税年度汇算】你的“继续教育”扣对了吗?请跟我来学习一下吧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5/28     浏览次数:    

01扣除类型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分为:

 

A.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B.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02扣除限额

A.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B.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03扣除时间

A.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B.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例如:小王2019年3月取得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证书,2019年未向单位提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申请。小王可以在今年申报年度汇算时,填报扣除年度为2019年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并在年度汇算中享受扣除。

 

04办理时间

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05扣除主体

 

以纳税人本人为主。但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06留存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1:哪里能查看符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职业资格?

 

答:可以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查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也可以通过网络端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在“证书名称”选项中查看。

 

2: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不可以。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3: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如何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4: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5: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的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扣除。由于您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8:不如实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如果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也不说明情况,税务机关可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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