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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30条改革措施之一至四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10/13     浏览次数: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从5个方面提出了30项改革措施、持续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政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 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

2. 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

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化工作,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有机链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全国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3. 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

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

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商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及管理办法,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

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制定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4. 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

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

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

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和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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